龙游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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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法》、《水土保持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全县水利、水土保持、渔业产业发展的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重要江河、河口滩涂的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和河道采砂;负责组织全县水资源监测和调查评价;制定全县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采砂许可等制度。
  (三)负责渔业行业管理,指导全县水产养殖、捕捞、加工、流通活动;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和渔业产业化工作,负责水产品市场、休闲渔业、现代化示范园区的规划;研究制订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进步措施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及成果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捕捞许可制度。
  (四)组织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审批水土保持方案。
  (五)负责全县水、渔业行政执法;受县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地域间、部门间的水事和渔事纠纷;监测渔业水域环境。
  (六)主管全县河道、大(中)型水库、河口、滩涂和江堤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重要江河的综合治理和开发;指导全县黄土丘陵的开发;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全县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质量监督等工作。
  (七)组织、协调、监管、指导全县防汛防旱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八)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等工作,指导城镇地表水供水水源建设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全县水利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负责全县水利科技、水产技术推广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和管理全县水利渔业队伍建设。
  (十一)领导局属企业、事业单位。指导全县水文工作,负责水文行业管理。
  (十二)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工作;制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城市节约用水;监测江河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涉河排污口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十三)负责全县小水电站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制订小水电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今后凡涉及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取消的,以县政府文件为准。

电话:0570-702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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